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國資監管機構,各省屬企業,各產權交易機構: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我們制定了《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行為,提高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是指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公告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的行為。從事全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河南日報》或國家級經濟金融類報刊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轉讓公告或變動公告)期限為報刊發布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產權轉讓公告期限從報刊發布之日起計算并載明報名截止時間,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的轉讓公告信息發布時間應與報刊的發布時間同步。
第五條
產權轉讓公告期滿后未能征集到受讓方的,轉讓方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可延長公告期限,延長的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在原刊登報刊和網站上同時發布并應當注明公告期限延長的起止時間。
第六條
在產權轉讓公告期限內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轉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決定采取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在產權轉讓公告的原發布報刊上發布拍賣公告或招標公告。
第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公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D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ǘ┺D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ㄈ┊a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ㄋ模说钠髽I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ㄎ澹┺D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茏尫綉斁邆涞幕緱l件; 。ㄆ撸┢渌枰娴氖马。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基本樣式見附件。
第八條
為保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公正性和廣泛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應加強對轉讓公告內容的審核,產權交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管理規定。
第九條
產權轉讓公告發布后,轉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信息的,應當在按批準程序經相關批準機構批準,并由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后在原信息發布載體上進行公告。
第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嚴格履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義務,所公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遺漏。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及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履行相關的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禁止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三條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受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產權交易機構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權轉讓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刊登的報紙原件應與其他交易相關資料一并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
河南省××企業(公司)國有產權轉讓公告 (參考樣本)
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有權批準國有產權轉讓機構)的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執業證號:××)對××企業(公司)的國有產權實施公開出讓。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單位地址、經營規模(大型、中型、小型)、經濟類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其他)、注冊資本、生產經營范圍、職工人數。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此次產權轉讓行為已經××企業(公司)××年××月××日××次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有權批準國有產權轉讓機構)(批準文號)批準。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截止××年××月××日經××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等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經××評估機構評估的企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及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資產評估報告已于××年××月××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有權備案機構)核準或備案。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3)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八、掛牌期限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個工作日,報名截止時間為××年××月××日。 九、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供的文件資料: 。1)受讓申請書(原件) 。2)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單位蓋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十、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網址 電子信箱 聯系人 十一、監督電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電話
××產權交易機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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