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之新規——國資資行權規「2022」39
2022年5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39號文”)。從其內容看,應當是對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文”)的補充和優化。
一、增加了“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
1、“32號文”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39號文”第一條規定: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通過這兩個條款的比較,明顯可以看出:
“39號文”新增了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也可以適用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即盡管標的企業并非屬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但屬于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也可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這樣的規定,為優化國有資本布局起到高效的作用。
二、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資產交易規定
1、“32號文”第八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2、“39號文”第二條規定: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中涉及該類企業時,以下情形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一)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二)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三)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其他情形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上述兩相比較,可以看出:
對于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必須保持國有控股地位不變”。此外,39號文明確了三種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情形,增強了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的效率。
三、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
“39號文”增加: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應當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確定交易價格,對后續運營管理責任和風險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該條規定,旨在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
四、非公開協議轉讓價格
1、“32號文”第三十二條: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39號文”第四條: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兩者比較,可以看出:
非公開協議轉讓的轉讓方、受讓方,即便不是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只要雙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就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非公開協議的轉讓價格。
五、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關于無償劃轉,主要有以下3個規定:(1)2005年8月29日,國資委頒布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2)2009年2月16日國資委出臺國資發產權〔2009〕25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3)2014年7月11日國資委出臺國資發產權〔2014〕95號《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39號文”第五條: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上述規定,明確了無償劃轉的范圍,允許“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可以無償劃轉。而不限于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
六、企業增資的信息披露
1、“32號文”第三十九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32號文”第13條僅對產權轉讓預披露信息作出規定,對于增資擴股沒有預披露信息的規定。
2、“39號文”第六條:企業增資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第七條: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進行信息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39號文”對企業增資增加了預披露信息。
七、縮短產權轉讓、資產轉讓調整價格重新公告期
1、“32號文”第十八條: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2、“39號文”第八條: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由此可見,對于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如僅涉及價格調整進行重新信息披露的,則縮短披露時間。
八、無形資產使用的要求
2019年12月12日,國資委發布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九):規范字號等無形資產使用。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范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注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嚴格按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序,并采取市場公允價格。
本次“39號文”第九條: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對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要求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并在交易合同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對于所屬企業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失去實際控制權的,標的企業不得再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有利于有效維護國有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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