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拍賣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所謂公開競價是指買賣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參加,并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其他競買人應價時,可以高于其他人的應價再次出價,直到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再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拍賣成交。
二、拍賣的好處
拍賣的最大好處是: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三、拍賣當事人
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買人。
四、拍賣程序
1、拍賣委托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還應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拍賣人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2、拍賣公告與展示
拍賣人接受拍賣委托后,應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少于兩日。
3、拍賣的實施
拍賣公告發布后,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于拍賣日攜身份證明、資信證明、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接受拍賣人的競買資格審核,審核合格者方能成為競買人。競買人需交納規定數量的保證金或辦理同等效力的手續。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競買人參加競買前,應仔細閱讀《拍賣規則》及《競買須知》,并對自己的拍賣行為負責。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有權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4、傭金
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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